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仲裁事项审
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、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,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、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。
●案件所处的诉讼(仲裁)阶段: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(上海国际仲裁中心)已审结裁决。
●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: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(以下简称“公司”、“本公司”)。
本公司涉及深圳前海广证纵联互联网产业基金(有限合伙)、深圳前海金穗叁号投资企业(有限合伙)、深圳前海广证汇通投资基金(有限合伙)、上海广证东兴投资中心(有限合伙)、广州广证金骏壹号股权投资基金(有限合伙)、深圳前海广证工业四点零新三板股权投资基金企业(有限合伙)为仲裁申请人,本公司为仲裁被申请人的金额为208,459,629.34元的仲裁事项,公司已于2018年8月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《中国证券报》、《上海证券报》、《证券时报》、《证券日报》进行了披露,详情见公司2018-055号公告。
2018年12月5日,公司收到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《裁决书》(〔2018〕沪贸仲裁字第773号),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《股票上市规则》等有关规定,现将仲裁事项审结裁决情况公告如下:
(二)本案仲裁费人民币1,446,633元,全部由申请人方承担,并与申请人方全额预缴的仲裁费相冲抵。